113年度「大學校院會展培訓班」作業須知
更新日期:2024-04-15

修訂日期:113415

壹、   目的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為鼓勵大學校院開設會議展覽培訓課程,委託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辦理「推動臺灣會展產業發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於校院間深耕會展產業知識,協助學生考取會議展覽專業證照,增加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貳、   辦理方式

一、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以下同)113515日止。

二、  辦理時間:自審核通過日起至1131031日止。

三、  課程主題:依據貿易署「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課程主題規劃辦理(如附件1)。

四、  課程辦理時數:至少30小時。

五、  每所學校報銷費用以新臺幣7萬元為上限。

六、  合作學校應於每月30日前向外貿協會提報課程執行進度。

七、  為使課程能與實務結合,合作學校可安排學生參與實體或線上會展活動。

八、  合作學校須安排上課學生報考經濟部「113年度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考試」,報考人數不得低於上課人數八成。

 

參、   申請資格

申請學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

一、  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二、  授課對象應為公私立大學校院之在籍學生(含112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且每班開班人數須達30人以上。

 

肆、   申請程序

一、  申請書(如附件2)應於申請期限內,以電子郵件申請,申請書等資料以PDF檔案寄送至電子郵件地址wenhuei@taitra.org.tw 洪小姐收。

二、  經費預算表(如附件3)。

 

伍、   審查作業

一、   符合資格之申請學校,依下列項目及權重計分。

項目

權重

培訓課程講師擁有之會議展覽專業認證比例

30%

開課人數

30%

培訓課程規劃完整度

40%

首次申請或尚未開設會展相關課程之校院

2

二、  申請學校審查權重分數低於80分不予錄取。

三、  評選結果:由外貿協會依據申請學校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後,提報貿易署核定後公告。

 

陸、   核銷程序

一、  合作學校於課程結束後須繳交成果報告書(紙本,電子檔及隨身碟)及相關報銷單據,並於1131031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11011台北市信義路55 33D01 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 收」,以利核銷。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

(一)     課程規劃表:包含課程主題、上課及參訪活動日期、時間及時數。

(二)     各門課程修課學生名單及上課簽到表(單堂課程、單日簽到皆可;惟不受理學生/課程整體一次簽到)。

(三)     研習證明書樣張1張。

(四)     研習課程之活動照片,須包含1張課堂學員照片、每堂課講師的授課照片。照片須註明日期、課堂名稱與講師姓名

(五)     視授課狀況可辦理線上視訊課程須提供學生收看日期、次數、時數紀錄及課堂討論區,做為師生授課互動佐證紀錄。

(六)     授課教材、課堂海報或其他印刷品之照片及原始檔。

(七)     領據正本、收據正本及支出經費明細表。

(八)     教師評鑑結果。

(九)     報考認證考試之學生名單。

(十)     對於本計畫的檢討與建議。

(十一)  認證考試合格率。(放榜後2週內提交)

二、  課程須於「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考試前完成。

三、  申請學校於學生修課結束後,應發予研習證明書,證明書須註明學員姓名、研習總時數、學校或系所戳章,參訓學生缺席超過6小時,不得頒發研習證明。

 

柒、   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  費用包括講座鐘點費、講義印製費、校外講師差旅費、參訪保險費和交通費(遊覽車)等項目。

二、  辦理會議或講習,應依「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三、  合作學校有下列情事者,不予核銷:

(一)     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成果報告書資料及課程活動紀錄不完整者,應於獲通知後10個工作天內補齊應備文件。

(二)     未於每月30日前向外貿協會提報課程執行進度。

(三)     未核發結業學員研習證明書(含受訓時數)。

(四)     每班上課人數未達30(須檢附上課簽到表)。

(五)     修課學生報考認證考試人數未達上課人數八成

(六)     已提申請計畫卻未執行開課,或未事先提報因故無法開班。

 

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合作學校應確保享有所有課程教材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侵害他人權益及觸犯法律之情事,教材提供者須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協助金額依審查核定之額度為主,核定後不得因學生人數增加而要求增加協助經費。

三、  合作學校課程進行期間,須無條件接受執行單位外貿協會稽查。

四、  已核定之課程若因不可抗力因素(疫情、地震及颱風等)而取消開課,應函報外貿協會同意後,將已發生之費用檢據報支;另無故取消開課,不予核銷。

五、  合作學校若有依本計畫受外貿協會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個人資料檔案(「個人資料」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定義,係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六、  貿易署保有變更及終止活動之權利,並保留最終解釋權。

本作業須知及相關附件資料在官網下載專區,歡迎下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