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日期:113年4月15日
壹、 目的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為鼓勵大學校院開設會議展覽培訓課程,委託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辦理「推動臺灣會展產業發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於校院間深耕會展產業知識,協助學生考取會議展覽專業證照,增加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貳、 辦理方式
一、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以下同)113年5月15日止。
二、
辦理時間:自審核通過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三、 課程主題:依據貿易署「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課程主題規劃辦理(如附件1)。
四、 課程辦理時數:至少30小時。
五、 每所學校報銷費用以新臺幣7萬元為上限。
六、 合作學校應於每月30日前向外貿協會提報課程執行進度。
七、 為使課程能與實務結合,合作學校可安排學生參與實體或線上會展活動。
八、 合作學校須安排上課學生報考經濟部「113年度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考試」,報考人數不得低於上課人數八成。
申請學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
一、 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二、 授課對象應為公私立大學校院之在籍學生(含112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且每班開班人數須達30人以上。
肆、
申請程序
一、 申請書(如附件2)應於申請期限內,以電子郵件申請,申請書等資料以PDF檔案寄送至電子郵件地址:wenhuei@taitra.org.tw 洪小姐收。
二、 經費預算表(如附件3)。
伍、
審查作業
一、 符合資格之申請學校,依下列項目及權重計分。
項目 |
權重 |
培訓課程講師擁有之會議展覽專業認證比例 |
30% |
開課人數 |
30% |
培訓課程規劃完整度 |
40% |
首次申請或尚未開設會展相關課程之校院 |
加2分 |
二、
申請學校審查權重分數低於80分不予錄取。
三、
評選結果:由外貿協會依據申請學校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後,提報貿易署核定後公告。
陸、 核銷程序
一、
合作學校於課程結束後須繳交成果報告書(紙本,電子檔及隨身碟)及相關報銷單據,並於113年10月31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11011台北市信義路5段5號 3樓3D01室 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 收」,以利核銷。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
(一)
課程規劃表:包含課程主題、上課及參訪活動日期、時間及時數。
(二)
各門課程修課學生名單及上課簽到表(單堂課程、單日簽到皆可;惟不受理學生/課程整體一次簽到)。
(三)
研習證明書樣張1張。
(四)
研習課程之活動照片,須包含1張課堂學員照片、每堂課講師的授課照片。照片須註明日期、課堂名稱與講師姓名。
(五) 視授課狀況可辦理線上視訊課程,須提供學生收看日期、次數、時數紀錄及課堂討論區,做為師生授課互動佐證紀錄。
(六)
授課教材、課堂海報或其他印刷品之照片及原始檔。
(七)
領據正本、收據正本及支出經費明細表。
(九) 報考認證考試之學生名單。
(十)
對於本計畫的檢討與建議。
(十一) 認證考試合格率。(放榜後2週內提交)
二、
課程須於「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考試前完成。
三、
申請學校於學生修課結束後,應發予研習證明書,證明書須註明學員姓名、研習總時數、學校或系所戳章,參訓學生缺席超過6小時,不得頒發研習證明。
柒、 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 費用包括講座鐘點費、講義印製費、校外講師差旅費、參訪保險費和交通費(遊覽車)等項目。
二、 辦理會議或講習,應依「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三、 合作學校有下列情事者,不予核銷:
(一)
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成果報告書資料及課程活動紀錄不完整者,應於獲通知後10個工作天內補齊應備文件。
(二)
未於每月30日前向外貿協會提報課程執行進度。
(三)
未核發結業學員研習證明書(含受訓時數)。
(四)
每班上課人數未達30人(須檢附上課簽到表)。
(五)
修課學生報考認證考試人數未達上課人數八成。
(六)
已提申請計畫卻未執行開課,或未事先提報因故無法開班。
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合作學校應確保享有所有課程教材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侵害他人權益及觸犯法律之情事,教材提供者須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協助金額依審查核定之額度為主,核定後不得因學生人數增加而要求增加協助經費。
三、 合作學校課程進行期間,須無條件接受執行單位外貿協會稽查。
四、 已核定之課程若因不可抗力因素(疫情、地震及颱風等)而取消開課,應函報外貿協會同意後,將已發生之費用檢據報支;另無故取消開課,不予核銷。
五、 合作學校若有依本計畫受外貿協會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個人資料檔案(「個人資料」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定義,係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六、 貿易署保有變更及終止活動之權利,並保留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