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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4款辦理在臺灣舉辦國際展覽與舉辦國際會議之順道觀光業務。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113年度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在臺舉辦之國際展覽或會議,其主辦單位可申請參加該等展覽、會議之國外人士順道觀光補助(不含已申請「協助洽邀外商人士來臺觀展採購計畫」補助之主辦單位)。
二、申請期限:自113年1月2日起至11月30日止(星期六),以郵戳(掛號郵寄)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收文日為憑,逾期歉難受理。
三、申請計畫執行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補助計畫種類:辦理在臺灣舉辦國際展覽與舉辦國際會議之順道觀光業務。
五、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於國際展覽或國際會議辦理日期前1個月內(但113年1月辦理之活動不在此限)將申請書(如作業原則之附件1)以掛號郵寄或親送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5號3樓3C38室,請註明【順道觀光申請案】),聯絡電話:02-27255200分機1120、1130及1131,採隨到隨審制。
六、相關作業原則:有關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補助計畫種類、補助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請詳參113年度「推動國際展覽及會議在臺辦理」順道觀光補助作業原則(如附件)。
七、經費來源:本案所需經費將由交通部觀光署之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