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資訊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4年第1期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贊助」開放申請

2024/11/01

一、為積極協助會展與旅遊業者爭取國際暨國內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於臺北市辦理,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自11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受理114年度第1期贊助申請案。相關作業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下載(https://service.gov.taipei/,依機關分類 > 觀光傳播局 > 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贊助)。

二、相關問題請洽本局MICE一站式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104、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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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高雄市政府會議展覽活動擴大補助計畫」開放申請!

一、緣起: 高雄市政府為獎勵於高雄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等,並帶動觀光,活絡高雄市觀光旅遊及周邊產業發展等,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機關: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三、辦理期間: 計畫公告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四、補助對象: (一) 依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大學、專科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人民團體,除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者,得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二) 本計畫之補助,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 (三) 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團體者,應由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旅行業或活動舉辦地點之場地經營業者提出申請及接受補助。 五、補助條件: 於本市實體辦理會議、展覽或活動,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為限: (一) 會議、展覽或活動期間主辦單位及會議、展覽或活動參與人員須於高雄市合法旅宿業至少住宿1晚,且其住宿需達100人以上或50間雙人房型以上。 (二) 參與人數達1,000人以上之會議、展覽或活動。 六、收件時間、送件地點與諮詢服務: (一) 收件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6月10日(星期二)17時前。(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掛號收文時間為準,非以郵戳為憑) (二) 送件地點: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9樓) (三) 諮詢專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07)336-8333#2895;高雄市政府會展推動辦公室 (07)262-0067 (四) 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相關申請表格可由「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https://edbkcg.kcg.gov.tw/)或高雄會展網(https://www.khmice.org.tw/)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一、高雄市政府為積極推動高雄市會展產業發展,特訂定「高雄市政府會議展覽活動擴大補助計畫」,提供法人、大學、專科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人民團體等梠關單位申請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補助。 二、補助項目涵蓋補助款、商圈夜市券及會展交通票券,每案補助價值最高新臺幣200萬元,第一波受理收件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6月10日止,詳情請參閲本計畫(如附件)亦可至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https://edbkcg.kcg.gov.tw/)或高雄會展網(https://www.khmice.org.tw/)下載。 更多詳細資訊請至:高雄會展網 > 高雄市政府會議展覽活動擴大補助計畫 查詢。

2024/10/17

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4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申請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4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申請。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6條附表補助計畫種類第1類舉辦國際展覽、第3類舉辦國際會議、第4類辦理在臺灣舉辦國際展覽與舉辦國際會議之推廣、爭取階段業務。公告事項:一、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事項:(一)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之補助對象。(二)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補助對象須會務運作正常。二、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星期一)止。三、申請計畫執行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四、補助類型(國際會議及國際展覽定義如附件作業原則):(一)舉辦國際會議。(二)舉辦國際展覽。(三)推廣國際會議及展覽。(四)爭取國際會議。五、申請方式:全面採行網路線上辦理,恕不接受紙本申請,請至「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助計畫管理系統」(網址:https://tas.trade.gov.tw/tbxn/login.jsp)申請,若有系統操作問題,可電洽本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聯絡電話:02-27255200分機1120、1130及1131。六、相關作業原則:有關會展補助對象之申請資格、補助類型、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請詳參「114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作業原則」(如附件)。七、經費來源:114年度本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補助經費,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及本部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經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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